第44章 擅自凿井取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编
- 659字
- 2021-04-08 10:47:16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取水的,由塔管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凿井取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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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取水的,由塔管局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擅自凿井取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