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释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主编
- 1686字
- 2021-04-08 10:47:16
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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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