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L 5068-2014 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
-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 1167字
- 2021-04-22 17:29:28
5 水的除盐
5.1 一般规定
5.1.1 除盐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进水水质、除盐水水质要求、水量及对外供水工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常见水处理除盐工艺可按照本规范附录D选择。
除盐工艺的出水应保证机组的水汽品质要求,不同压力等级汽包锅炉盐类蒸气携带系数及携带量可按本规范附录E取值。
5.1.2 阳、阴离子交换器的进水指标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混合离子交换器进水水质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表5.1.2-1 阳、阴离子交换器进水要求
注:当阳床采用硫酸作再生剂,进水钡离子含量应小于0.2mg/L。
表5.1.2-2 混合离子交换器进水水质要求
5.1.3 当酸碱供应困难或受环保要求限制时,预脱盐产水的后续处理可选用电除盐工艺,电除盐装置进水水质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表5.1.3 电除盐装置进水水质要求
5.1.4 火力发电厂除盐系统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T 12145的有关规定,核电厂的除盐水质应满足一回路、二回路对用水水质的要求。
5.1.5 除盐系统的正常出力应满足电厂全部机组正常运行所需补充的水量,各项正常水汽损失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电厂各项正常水汽损失
续表5.1.5
注:①厂内水汽循环损失包括锅炉吹灰用汽、凝结水精处理树脂再生及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等水汽损失。
②对于除盐水作锅炉补充水的凝汽式机组,设有凝结水精除盐装置时,排污率不宜大于0.5%,无凝结水精除盐装置,不宜大于1.0%;对于背压供热机组,除盐水作锅炉补充水时,排污率不宜大于2%,若以软化水或预脱盐水作锅炉补充水时,不宜大于3%。
5.1.6 除盐水箱应与除盐系统的出力、机组容量和机组的扩建条件相协调,其总有效容积应满足全厂最大一台锅炉或核电厂最大一台机组的启动或事故阶段的用水量要求,水箱数量不应少于2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炉机组宜为最大一台锅炉3h的最大连续蒸发量;
2 汽包炉凝汽式机组宜为最大一台锅炉2h~3h的最大连续蒸发量;
3 间接空冷机组宜大于或等于最大一台锅炉的3h最大连续蒸发量,同时满足最大1台机组间冷循环水系统启动上水要求;
4 背压供热机组宜为4h的锅炉正常补水量;
5 有外供除盐水或外供蒸汽时,除盐水箱宜另计2h的外供除盐水或外供蒸汽量;
6 核电厂除盐水箱的总有效容积宜为最大一台机组蒸汽发生器1.0h~1.5h的额定蒸汽流量,当机组数量多于4台时,则总有效容积宜为最大一台机组蒸汽发生器1.5h~2h的额定蒸汽流量。
5.1.7 离子交换系统的容量计算应包括系统的自用水量。系统中的设备应根据系统设计的正常出力合理配置,当有1套(台)设备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满足全厂正常补水的要求。当离子交换器套数多于6套时,宜设置再生备用设备。对于不设再生备用设备的除盐系统,应由除盐水箱贮存再生所需的备用水量。
5.1.8 在设计水质下,阳、阴离子交换器的运行周期宜按不小于24h设计;阳、阴离子交换器在最差水质时的运行周期不应小于16h;混合离子交换器运行周期宜按不小于168h设计。
5.1.9 至背压供热机组的除盐水输送系统应设置调节pH值的自动加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