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使火力发电厂、核电厂常规岛的化学设计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燃气、生物质电厂(包括垃圾电站)等发电厂和压水堆核电厂常规岛化学设计。

1.0.3 化学各系统的工艺选择及设备布置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其设施应根据机组分期建设情况及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分期建设还是一次建成。化学水处理工艺的设计应做到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降低能耗、保护环境,并便于安装、运行和维护。

1.0.4 化学水处理设计前应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质全分析资料,所需份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表水、再生水为近年的逐月资料,共12份;

2 地下水、矿井排水、海水为近年的逐季资料,共4份;

3 设计时应对所取得的水质全分析资料进行分析、验证,并提出设计水质和校核水质;

4 水质全分析报告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5 发电厂化学系统设计时,应了解机组型式、装机容量、热力系统、有关辅机的情况和结构特点,以及发电机冷却方式和参数等情况,还应掌握发电厂供热负荷、回水量、回水水质、回水水温、外供化学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资料,并应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中关于用水和排水的要求。

1.0.6 对扩建和改建工程,还应了解原有各化学系统配置、设备布置和运行等情况。

1.0.7 发电厂化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