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L 5068-2014 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
-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 462字
- 2021-04-22 17:29:26
3 水的预处理
3.1 一般规定
3.1.1 水源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电厂应有可靠的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海水及矿井排水等均可作为电厂的水源。当有几个水源可供选择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采用单一水源可靠性不能保证时,应另设备用水源。水源水质出现季节性恶化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另设备用水源或设置处理设施。
3 缺水地区或有环保要求时,循环水的排污水可作为锅炉补给水及热网补给水处理系统水源。
3.1.2 对地表水,应了解历年丰水期和枯水期的水质变化规律以及可能被污染的情况,取得相应的水质全分析资料;对受海水倒灌或农田排灌影响的水源,应掌握由此而引起的水质变化情况;对石灰岩地区的地下水,应了解其水质的稳定性;对于再生水、矿井排水等回用水,应掌握其来源组成,了解其处理设施的情况;对于海水,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海水淡化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19的要求掌握相关资料。
3.1.3 预处理工艺应根据水源水质、后续处理工艺对水质的要求、处理水量和试验资料,并参考类似工程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1.4 当来水水温影响预处理效果时,应采取加热或降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