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辅助生产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棉浆粕工厂的辅助生产设施宜包括酸碱站、次氯酸钠制备以及分析化验等设施;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的辅助生产设施应包括碱回收、二氧化氯制备、双氧水及化学品的储存、制氧及分析化验等设施。

6.1.2 辅助生产设施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工艺的生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