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混合系统

5.6.1 混合系统应由进料管、混合机以及混合机下面的过渡仓等设备及部件组成。

5.6.2 混合机的型式、型号、数量应根据产品方案及配比、设计规模等因素确定。

5.6.3 混合机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材工业用干混砂浆混合机》JC/T 2182的有关规定。

5.6.4 专用于生产普通干混砂浆的混合机,可不配飞刀。

5.6.5 混合机的装载系数不宜小于0.5。

5.6.6 混合机的最佳混合时间宜与计量配料系统的配料时间相匹配。

5.6.7 混合机的主轴转速宜可调。

5.6.8 混合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机上方宜设计人工加料装置;

2 混合机上方应设有专用的通气罩;

3 混合机下过渡仓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混合机的公称容积。

5.6.9 混合系统的电气控制系统与计量配料系统的电气控制系统,应进行一体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