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收尘系统

5.9.1 设计干混砂浆生产线时,应同时设计收尘系统。

5.9.2 干混砂浆生产线的收尘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扬尘点均应设计收尘装置。

2 收尘系统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集中收尘或单点收尘方式。

3 收尘系统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宜采用分室脉冲反吹式清灰方式。

4 收尘系统管道宜为垂直或倾斜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垂直管道内的风速不应低于12m/s;

2)倾斜管道内的风速不应低于15m/s;

3)不得不采用水平管道时,管道内的风速不应低于18m/s。

5 设计各收尘系统时,均应进行风量、风压平衡计算。

6 收尘系统的风机前及每个吸尘口均宜设置调节阀。

7 收尘器排放的废气应满足环保要求。

8 收尘系统的排气筒上,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测量孔。

9 人工加料处应设置收尘装置。

10 袋式收尘器宜配有压差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