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筑与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检修面积和空间,布置简捷顺畅的水平和垂直交通路线,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安全卫生设计的有关规定。

6.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划分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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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应按建(构)筑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生产线的生产规模、停产后经济损失的大小和修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并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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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 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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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干混砂浆生产线主要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