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干混砂浆生产线的选址应根据产品方案、设计规模、原料与燃料来源、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工程地质、环境保护、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条件和产品市场流向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利用石料人工制砂的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厂址宜设置在石料矿山附近;自行烘干砂的普通干混砂浆生产线,厂址宜设置在砂源、码头或货车站附近。

3.0.2 干混砂浆生产线的设计规模,应结合产品市场流向、原料与燃料来源等因素确定,并应按表3.0.2的规定划分。

表3.0.2 干混砂浆生产线的设计规模(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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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具有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备案证;

2 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土地规划许可证;

4 审核通过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 原料、燃料及产品方案试验报告;

6 厂区地形图;

7 供电方案或供电意向书;

8 其他协议书和文件。

3.0.4 干混砂浆生产线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