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349-2015 气田集输设计规范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676字
- 2021-04-23 17:48:54
5.2 天然气凝液回收
5.2.1 当天然气组成中丙烷及更重的烃类组分较多时,宜进行天然气凝液的回收。
5.2.2 天然气凝液回收的工艺方法应根据天然气的气量、组成、压力、产品规格及收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2.3 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宜集中设置。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的设计能力应与所辖油气田或区块的产气量相适应,允许波动范围应取60%~120%,装置年累计设计开工时数应按8000h计算。5.2.4 采用低温分离的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天然气水露点应至少比最低制冷温度低5℃。
5.2.5 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的收率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以回收乙烷及更重烃类为主的装置,乙烷收率宜为50%~85%。以回收丙烷及更重烃类为主的装置,丙烷收率宜为70%~90%。
5.2.6 装置的原料气组成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适当的波动范围,并应根据天然气冬、夏季组成变化的差异,结合天然气开发过程中的原料气组成变化趋势,确定合适的上限和下限。
5.2.7 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的进料总管应设有紧急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前应设置越装置旁路或放空阀和安全阀。
5.2.8 经凝液回收后的净化天然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规定,进入输气管道的天然气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有关规定。
5.2.9 天然气凝液及其产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 11174的有关规定;
2 稳定轻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稳定轻烃》GB 9053的有关规定;
3 天然气凝液及其他产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委托书或设计合同的要求。
5.2.10 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气凝液回收设计规范》SY/T 0077的有关规定。
5.2.11 天然气凝液回收装置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后集中处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