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混凝澄清装置调试

4.2.1 混凝澄清装置调整试验应包括:药剂选择及剂量试验、加药系统的调试、澄清装置出力试验、排泥方式及出水水质试验。

4.2.2 混凝剂、助凝剂选择及加药剂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2.3 加药系统调试应包括计量泵的性能试验、加药系统的调试运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药计量泵性能试验应得出计量泵行程、频率与输出流量、压力的关系,参数试验范围应能满足计量泵运行的调整要求。计量泵出力试验范围宜为额定出力的20%~100%;试验介质宜采用清水。

2 投加的药剂浓度宜按设计值控制,必要时可根据药剂的特性进行调整。对于易吸潮的干粉类药剂,应启动加药系统配置的干燥设备。高分子助凝剂的溶解应考虑熟化时间。

3 加药系统可先用清水进行初步试运,确认系统无泄漏。试运时应按操作程序启动搅拌机、计量泵等所有设备,确认设备、阀门、仪表等工作正常,将计量泵的行程、频率逐步调整至预定位置后运行,确认计量泵的流量、出口压力和其他参数处于正常范围内。

4 加药系统的报警、联锁保护和自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4 澄清装置调试进水时,应同时启动加药泵。不同类型澄清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泥渣悬浮型澄清装置,可采用人工投加活性泥渣的方法,加快活性泥渣层的形成。

2 泥渣循环型澄清装置,应通过调整试验确定合适的泥渣循环量。

3 高密度澄清池,应通过调整试验确定合适的泥渣回流量、泥渣回流比、絮凝搅拌机转速等关键参数。

4 微涡絮凝等水力反应沉淀池的调试宜按装置的额定流量进行。

4.2.5 澄清装置排泥试验应在澄清装置完成初步调试并稳定运行后进行。排泥周期、排泥时间和排泥方式应根据澄清装置内泥位、泥渣沉降比、出水水质等确定。

4.2.6 澄清装置药剂剂量试验,应按本规范第4.2.2条试验所确定的混凝剂、助凝剂投加剂量为基础,在设计进水流量范围内进行剂量调整试验,获得最佳动态加药剂量。

4.2.7 澄清装置出力试验,宜在最佳动态加药剂量及满负荷条件下进行。

4.2.8 通过调整试验,应提出澄清装置的出力范围、出水水质、加药量、水温、排泥周期及排泥时间等控制参数,并提出设备合理的运行方式。澄清装置出水水质及出力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