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0388-2016 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
-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 1626字
- 2021-04-21 16:53:36
4.2 设计原则
4.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应采用监控系统:
1 大巷运输全部采用轨道机车运煤,设计生产能力在0.45Mt/a及以上的大中型矿井。
2 大巷运输全部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人员,设计生产能力在0.45Mt/a及以上的大中型矿井。
3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轨道机车工作台数为3台及以上的矿井。
4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单轨吊车工作台数为3台及以上的矿井。
5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无轨胶轮车工作台数为5台及以上的矿井。
6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存在混合运输且轨道机车、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工作总台数为3台及以上的矿井。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宜采用局控系统:
1 大巷运输全部采用轨道机车运煤,设计生产能力小于0.45Mt/a的矿井。
2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轨道机车工作台数为2台的矿井。
3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单轨吊车工作台数为2台的矿井。
4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无轨胶轮车工作台数为3台、4台的矿井。
5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无轨胶轮车工作台数为2台,同一巷道有对向运行的车辆,且巷道宽度不满足错车需求的矿井。
6 同一水平连续运行范围内存在混合运输且轨道机车、单轨吊车、无轨胶轮车工作总台数为2台的矿井。
4.2.3 符合下列条件的线路或车场可不列入监控系统和局控系统范围,可采用简控系统或无线司控道岔等其他简易信号装置:
1 采区车场或线路分岔点平均每小时通过的机车车辆在2组及以下。
2 轨道运输线路复线或无轨胶轮车双车道区间平均每小时单方向通过的机车车辆在2组及以下。
3 轨道运输线路单线或无轨胶轮车单车道区间平均每小时双方向通过的机车车辆总数在2组及以下。
4.2.4 轨道运输信号系统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设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设计水平的服务年限,生产工作制度,各采区产量、生产周期,各井底车场、轨道运输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的煤、人员、材料、设备、矸石的运量、运距等;
2)矿井瓦斯等级;
3)轨距,钢轨和道岔的型号和规格,各种机车车辆的型号、规格、组成和牵引方式,达到设计产量时的轨道机车和单轨吊车工作台数、检修台数和备用台数,最大运输距离;
4)机车车辆进入井底车场的平均作业时间、运行图表;
5)井下轨道运输系统图,轨道运输巷道平面图、断面图,井底车场平面图、断面图,运行方式等。
2 改建、扩建矿井设计资料还宜包括下列内容:
1)现有运输信号系统说明、运输信号平面布置图、联锁关系表、调度中心站设备布置图、系统图、电缆敷设图、接线图、安装图、设备明细表等;
2)现有行车组织的详细情况等。
4.2.5 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系统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设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设计水平的服务年限,生产工作制度,各采区产量、生产周期,各井底车场、辅助运输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的人员、材料、设备、矸石的运量、运距等;
2)矿井瓦斯等级;
3)无轨胶轮车型号、规格和最大运行速度,是否允许双向运行,达到设计产量时各种车辆的工作台数、检修台数和备用台数,最大运输距离等;
4)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的平面图、剖面图、断面图,错车场平面图、断面图,运行方式等。
2 改建、扩建矿井设计资料还宜包括下列内容:
1)现有运输信号系统说明、运输信号平面布置图、联锁关系表、调度中心站设备布置图、系统图、电缆敷设图、接线图、安装图、设备明细表等;
2)现有行车组织的详细情况等。
4.2.6 运输信号系统设计应制定配套的信号显示规则。信号显示规则应对信号机的显示灯位、图形、颜色、状态及其含义进行明确规定。
4.2.7 运输信号系统设计应制定配套的行车管理规则。行车管理规则应对行车相关原则进行明确规定。
4.2.8 运输信号系统设计应制定配套的操作人员规则。操作人员规则应对操作人员权限和操作流程等相关原则进行明确规定,防止人员误操作造成的安全隐患。
4.2.9 运输信号系统的信号机、车位传感器、道岔与转辙装置等设备,应配备不少于10%的备用量。
4.2.10 运输信号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和数量应满足在最大控制范围条件下对测控分站最大容量、测控信号点最大容量、最大传输距离等的要求,并应预留不少于20%的扩容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