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联锁设计

5.3.1 运输信号监控系统、局控系统应具备联锁功能。

5.3.2 运输信号系统设计时,应根据机车车辆的运行图表、运行方式、行车组织情况、巷道及运输线路平面图等绘制运输信号平面布置图,编制联锁关系表。运输信号平面布置图与联锁关系表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

5.3.3 运输信号平面布置图和联锁关系表中的信号设备及区段、进路等应按规律进行唯一性编号。

5.3.4 应由运输信号平面布置图和联锁关系表的设计内容共同确定车位、道岔、信号机、区段及进路之间的联锁关系。

5.3.5 机车车辆应按联锁关系表规定的线路运行。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系统中,当大型车辆与小型车辆存在不同运行线路或不同联锁条件时,应分别编制进路、信号显示和联锁内容。

5.3.6 信号显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运输信号系统中,无敌对进路且进路上无道岔的信号可采用常闭模式或常开模式,其他进路的信号均应采用常闭模式。

2 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系统的信号显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敌对进路且进路上无交叉路口的信号宜采用常开模式;

2)双向双车道交叉路口的信号宜采用常闭模式或循环模式;

3)同向信号在敌对信号全部锁定在关闭状态后,可采用常开模式;

4)大型车辆运行时,进路及其敌对进路的信号应采用常闭模式;

5)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其他情况的信号显示可根据实际运输需要选择常闭模式、循环模式或常开模式。

5.3.7 信号开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运输信号系统中,信号开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闭模式下,应先满足敌对进路未建立、进路中所有区段空闲(存车线除外)、道岔位置正确等联锁条件的要求,之后应锁闭敌对进路及本进路中所有电控道岔,再开放信号;

2)常开模式下,应先满足进路中所有区段空闲,再开放信号。

2 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系统中,信号开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闭模式和循环模式下,信号开放前,应先满足敌对进路未建立、进路中所有行车区段内对向车辆出清、行车区段内同向车辆数和错车区段内车辆总数未达到设计允许的组数等联锁条件的要求,之后应锁闭敌对进路,再开放信号;

2)常开模式下,信号开放前,应先满足进路未被敌对进路锁闭、进路中所有行车区段内对向车辆出清、行车区段内同向车辆数和错车区段内车辆总数未达到设计允许的组数等联锁条件的要求,再开放信号。

3 在保证行车安全和通过能力的前提下,长进路可分段开放信号。

4 常闭模式下,信号关闭后,不经进路办理,不得再次开放。

5.3.8 信号关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运输信号系统中,有1组机车车辆进入信号机后方时(存车线除外),信号应及时关闭。

2 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系统中,信号关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路中进入信号机或停车线后方的行车区段内同向车辆数和错车区段内车辆总数达到或超过设计允许的组数时,信号应及时关闭;

2)信号开放后,达到设计规定的开放时间限制时,信号应及时关闭;

3)常开模式下,机车车辆进入信号机或停车线后方之前,应先关闭敌对进路信号,再锁闭敌对进路。

3 推送进路应在整个车组进入信号机或停车线后方之后,再关闭信号,但不得造成追尾事故。

4 出现冒进信号时,该信号的敌对信号应全部及时关闭。

5 当信号机、道岔、车位传感器等设备发生电路、传输故障时,有关信号应自动转为关闭信号或故障报警信号。

5.3.9 信号显示模式相互转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信号显示模式相互转换时,应先满足所有相关信号关闭、区段出清、进路解锁等条件,并应间隔不小于5s的安全时间,再转换为另一种信号显示模式。

2 循环模式不同信号机的开放信号相互转换时,应先满足所有相关信号关闭、区段出清、进路解锁等条件,并应间隔不小于1s的安全时间,再转换为另一信号机的开放信号。同一信号机不同灯位的开放信号相互转换时,在满足相关进路联锁要求的前提下,可直接转换。

5.3.10 轨道运输信号系统中,敌对进路严禁同时建立,敌对信号严禁同时开放。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系统中,常闭模式和循环模式下,敌对进路严禁同时建立,敌对信号严禁同时开放。

5.3.11 轨道运输信号系统中的单线、复线区间应具有区间闭塞功能。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系统中,同一巷道有对向运行车辆且巷道宽度不满足错车需求的区间,应具有区间闭塞或其他联锁功能。

5.3.12 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系统中,当错车区段的宽度和长度不能满足车辆调头、避让等作业的需要时,在保证区间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占用相邻区段进行调头、避让等作业方式。

5.3.13 运输信号系统应采用高速传输系统结构、进路提前办理、信号常闭模式等技术与方式,保证不会因信号检测、联锁运算、信息传输、信号控制、信号显示等过程的响应时间延迟而造成敌对信号同时开放,并应满足通过能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