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 51201-2016 沉管法隧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0字
- 2021-04-21 16:43:24
8 基槽开挖与回填覆盖
8.1 一般规定
8.1.1 基槽开挖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和周边环境情况,以及江(河、湖、海)堤岸、闸门、围堰、管线、周边建(构)筑物、水下障碍物及其他设施的详细资料。
8.1.2 应根据航道宽度、深度、水流、通航船舶密度等资料编制水上交通疏解、警戒或封航专项方案并报航道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8.1.3 水上作业应申请办理水上施工许可证,并应与海事、航道、海洋、渔业、水利、港口等管理部门及航运、码头等相关单位沟通协商。
8.1.4 基槽开挖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评审。
8.1.5 应根据隧址工程地质、水文资料、河床与隧道纵横断面设计文件、生态资料等确定合理的基槽断面和开挖形式,选择可靠的开挖设备。
8.1.6 基槽开挖过程中应对基槽开挖形成的边坡、基底冲刷和回淤进行全程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施工方案。
8.1.7 基槽边坡顶部严禁堆载。
8.1.8 土质基槽底面以上2m至河床顶面为粗挖部分,剩余部分为精挖部分。
8.1.9 基槽开挖过程中,应对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复核。
8.1.10 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应对临近建(构)筑物、管线等采取保护措施。
8.1.11 应对基槽影响范围内管线、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控测量。
8.1.12 施工人员、设备、装置应满足施工要求。
8.1.13 爆破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及《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等的有关规定,编制专项爆破施工方案。专项爆破施工方案应经公安、港口等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