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导向标识系统构成形式

4.2.1 导向标识系统构成形式应满足公共建筑交通流线组织的需要,并遵循整体化、网络化、立体化的设计原则。

4.2.2 公共建筑导向标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流线应便捷明确,并应与室内色彩设计、照明设计相结合,注重人行流线对使用者的心理与感知影响;

2 车行流线应减少对人行流线的影响,并应注重车辆行驶的安全通畅;

3 货物流线应隐蔽,以减少对主要人行流线、主要车行流线的影响。

4.2.3 不同的公共建筑类型应根据使用者的需求,合理安排导向标识系统构成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