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人行导向标识空间位置

5.2.1 人行导向标识的空间位置应设置在行人的视线范围内,设置位置应符合人机工程学和相关规范的规定,应便于标识的施工安装以及维护更换。

5.2.2 人行导向标识本体空间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观察的最远距离与标识本体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1、2的规定;

2 标识的空间位置应当在视平线向上5°夹角以内;静态观察情况下,最大偏移角不超过15°;动态观察即人的头部转动情况下,不宜超过45°夹角;

3 人行范围内,悬挑式标识下边缘与地面垂直间距不应小于2.20m;

4 人行范围内,吊挂式标识下边缘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0m。

5.2.3 标识本体的设置不得影响轮椅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安全使用。

5.2.4 标识本体设置不得影响公共建筑其他设施功能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