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规范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统一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提高公共建筑标识系统工程质量,保障人员及车辆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包括其规划布局、设计、制作、安装、检测、验收和维护保养等。

1.0.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设置应遵循“适用、安全、协调、通用”的基本原则。新建公共建筑标识系统的设计、安装宜与公共建筑的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同步进行。

1.0.4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