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设备布置

4.4.1 振动敏感设备宜远离振动源布置。

4.4.2 生产设备宜根据工艺流程集中布置,并考虑设备搬运、维修空间。

4.4.3 金属有机化合物化学气相沉积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宜集中布置。

4.4.4 气瓶柜、尾气处理设备、气体纯化柜等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的辅助设备的布置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特种气体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64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