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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厂址选择

5.1.1 发光二极管工厂的厂址选择应按建设规模、原材料供应、供电、供水、供气、工程地质和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环境保护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2 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免生产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环境造成污染与危害;

2 避开空气经常受悬浮物污染的地区;

3 场地应相对平整,距外界强振源较远。

5.1.3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区:

1 易受洪水、潮水、内涝威胁的区域;

2 工程地质、水文复杂的地带和地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

3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 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5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地区;

6 有用矿藏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