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GNSS拟合高程测量

4.5.1 GNSS拟合高程测量宜与GNSS平面控制测量一起进行。

4.5.2 GNSS拟合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NSS网应与四等及以上的水准点联测,联测的GNSS点宜分布在测区的四周和中央;若测区为带状,联测的GNSS点应分布于测区两端和中部;

2 联测宜采用水准测量或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按照本标准第4.3节、第4.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联测点数宜大于选用计算模型中未知参数个数的1.5倍,点间距宜小于10km;

4 地形高差变化较大的地区应增加联测的点数;

5 地形趋势变化明显的大面积测区或线路较长的带状地区宜采取分区拟合方法;

6 GNSS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按本标准第3.2.7条有关规定执行。

4.5.3 GNSS拟合高程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当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模型或资料;

2 对不同拟合模型输出结果进行对比、分析,选择精度高的拟合模型;

3 GNSS点的高程计算不宜超出拟合高程模型所覆盖的范围。

4.5.4 GNSS高程点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宜采用同等级水准测量或全站仪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

2 检查点数应为拟合高程点的10%以上,且不应少于3个点;

3 检测计算结果,四等不应超过±30img mm(D为检查线路的长度,单位为km。当D小于1km时,以1km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