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厂址选择

3.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或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宜选择生产、生活协作条件良好的地区。

3.2.2 厂址选择应对山洪、泥石流、暴雨、雷电、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素采取预防措施。厂址标高应高于所设防的洪水水位,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3.2.3 建设项目应有满足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原始资料,当涉及不良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和厂址的四邻影响建设项目时,应将上述专项技术经济评估结论作为设计的依据。

3.2.4 居住区、饮用水水源、渣物堆(埋)用地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点等设施的位置,应与厂址同时选择。取水点不得设在污染源或地方病常发的地点。当以地表水为水源时,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业企业的上游。

3.2.5 设计采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给水水源时,应保证常年满足消防取水的水量,并应保证枯水期在最低水位时满足消防取水要求;在寒冷地区的冰冻期内仍能供应满足设计要求的消防用水。

3.2.6 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与居民点、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持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现行国家标准《纺织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GB 18080.1的有关规定。

3.2.7 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布置在同一工业区域内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险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影响。

3.2.8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