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仓储和运输

3.7.1 罐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区的位置应满足工艺生产、储运装卸、风向和安全防护要求,并宜留有必要的发展用地;

2 在保证连续生产的前提下,主要原料及溶剂的储存量可根据原料供应点的远近、转送条件和厂区的地理环境确定。

3.7.2 腈纶生产所需物料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二甲基亚砜应为丙类,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3.7.3 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丙类的物品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物品应独立设置库房,储量不应超过30t,当储量小于3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库房共用一栋库房,但应设置独立防火分区;

2 乙、丙类物品的储量,可按装置2d~15d产量计算确定;

3 物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实体墙隔开,并应分别设出入口;

4 AIBN应单层存放,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库房应设置机械通风,室温应小于28℃。

3.7.4 AN、VA、MA等原料通过铁路或汽车装运到工厂罐区内应设置装卸站,装卸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