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勘察要点

3.4.1 地坪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宜与船厂主体建筑工程勘察同时进行,并可根据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或工程经验简化勘察阶段。

3.4.2 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采用与场地的地质条件相适应的先进勘察技术手段,查明岩土层的空间分布,为设计、施工提供所需的各类岩土参数。对软土、填土、土岩组合地基及风化岩和残积土,尚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 软土应查明其成因类型、埋藏条件、层理特征,水平与垂直向的均匀性、渗透性,软土的固结历史,强度和变形特征随应力水平的变化规律,以及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程度等;

2 填土应查明其物质组成成分、堆积方式、堆积年限、均匀性、密实度、压缩性和湿陷性、膨胀性等,当为压实填土时,应查明其压实系数;

3 土岩组合地基应查明其成因、组成、均匀性、变化规律、地层界面等;

4 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其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地质界面等。

3.4.3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宜沿地坪的周边、角点及中心布置。

3.4.4 详细勘察勘探孔的间距和数量,应根据地坪类型及地基处理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素混凝土地坪及钢筋混凝土地坪,勘探孔间距宜为30m~50m;

2 沥青地坪、联锁块地坪、碎石地坪,勘探孔间距宜为40m~60m;

3 地坪面积小于250m2时,勘探孔数量不宜少于4个;

4 采用地基处理时,尚应符合相应地基处理方法的勘察孔距要求;

5 当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孔,查明其变化;

6 控制性勘察孔的数量应为勘探孔总数的1/3~1/6。

3.4.5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天然地基的地坪,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分布,且穿过浅部淤泥质软土层;

2 地基需处理时,应符合相应地基处理方法的勘察孔深要求;

3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沉降计算要求。

3.4.6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察孔的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4.7 地下水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地下水类型及埋藏条件等水文地质条件;

2 查明环境水、岩土体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4.8 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场地的岩土条件及设计要求采用适宜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室内试验项目;

2 岩土参数应按工程地质单元或层位进行统计,并综合下列因素评价其可靠性和适宜性:

1)取样和试验方法及其他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2)不同测试方法结果的分析比较;

3)原位测试结果应结合地区经验应用;

4)岩土参数的测试方法应与计算模型相匹配。

3.4.9 详细勘察报告应阐述场地工程地质和环境条件,提供地坪设计、施工所需的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参数,除常规试验项目外,尚应提供地基土回弹模量及泊松比,并应对相关岩土工程问题作出针对性的分析评价、结论和建议。

3.4.10 施工阶段发现异常情况或地质条件复杂需进一步查明地质条件时,应进行施工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