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船厂宜采取循环用水、重复用水和中水回用等措施进行污水处理。

3.1.2 船厂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应按清污分流、分质收集、预处理和综合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污(废)水的水质、水量、生产工艺、污水排放条件和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等确定。

3.1.3 输送、贮存、转运腐蚀性介质的废水管道、管件、阀门、检查井、水池(槽)、容器等,应采取防渗漏、耐腐蚀措施。

3.1.4 生产废水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一般生产废水,其他生产废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或达到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才能排入厂区污水管道;

2 预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型药剂;

3 废水物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应采取浓缩、脱水处理,并应防止渗漏和散落,妥善处置。

3.1.5 污水处理工程宜采用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

3.1.6 修船厂的码头、拆解堆场等污染场地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并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