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生产废水处理

Ⅰ 含油废水处理

3.3.1 含油废水收集和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试运行、船舶试航等产生的含油废水应纳入含油废水处理站,经油水分离后排入厂区污水管网;

2 机加工车间、储油罐等处的含油废水应就近设置隔油池或废油贮存设施,经预处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网;

3 船坞、码头等试验、试航场地应就近设置隔油池或废油贮存设施以及浮油回收设施;

4 隔油池或废油贮存设施应采用非敞开式;

5 含油废水宜采用槽车输送、集中处理方式。

3.3.2 含油废水处理工艺宜采用隔油+多级物理综合分离工艺;当含油废水中油品成分较复杂或在水中乳化态程度较高时,可采用隔油+混凝气浮+多级物理综合分离工艺;含油废水深度处理时,可采用隔油+混凝气浮+多级物理综合分离+活性炭吸附/过滤工艺,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80的有关规定执行。

3.3.3 含油废水处理站应设置具备隔油和沉砂功能的调节池。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取6h~10h,池底坡度宜取0.01~0.02,并应坡向污泥斗,污泥斗倾角不宜小于45°,有效水深不宜大于3m。池顶应设不燃或难燃材料盖板。

3.3.4 寒冷地区含油废水处理站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宜设加热设施。

3.3.5 油泥、废油等回收油类物质应妥善储存,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3.3.6 含油废水处理站火灾危险性等级应根据分离废油种类确定。

Ⅱ 酸碱废水处理

3.3.7 酸碱废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化学中和法,处理后出水水质pH值应为6~9。

3.3.8 酸碱废水处理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利用厂区或车间内的酸、碱废液进行相互中和;

2 应设置酸碱废水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取4h~8h;

3 应设置独立的酸、碱废液储存池,储存量应按最大一次倒槽量确定;

4 酸碱废水中和池应设加药区与中和反应区,中和反应区应具备搅拌功能,进出口应设置pH自控装置,宜采用连续流方式。

3.3.9 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pH值达标后,处理方式应根据废水水质及排放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水含油浓度较高时,应采用油水预分离或进入含油废水处理站;

2 当出水含油浓度较低,但仍不能满足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时,应进入污水处理站。

Ⅲ 洗衣废水处理

3.3.10 洗衣废水预处理工艺宜采用混凝气浮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7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1 洗衣废水应经预处理满足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厂区污水管道排入厂级污水处理站;当厂区无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水质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接管标准后排入厂区污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