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生产工艺

6.1 一般规定

6.1.1 生产工艺流程设计和工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装备;

2 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应根据生产方法、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原料与燃料性能和建厂条件等确定;

3 选择生产安全可靠、环境污染小、能耗低、管理维修方便、投资少及运营成本低的工艺流程和设备;

4 采用有利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5 在满足成品质量要求的条件下,减少物料中转环节、降低物料落差和缩短物料运输距离。

6.1.2 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并结合地形、地质和运输的条件,布置紧凑、节约用地;

2 宜预留合理的发展空间;

3 宜根据工艺流程和生产装备综合确定,并应在平面和空间布置上满足施工、安装、操作、维护、监测和通行及安全卫生的要求;

4 露天布置应满足生产操作、维护检修要求;露天布置的设备、管件与厂房连接处应密封防雨;

5 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宜设在封闭厂房内;

6 重量较大或运行时产生较大振动的设备,宜设在厂房底层;

7 运行时产生剧烈振动的设备,其基础应与厂房的板、梁、柱分开;

8 楼层上布置的设备,其基础不应设在建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

9 生产岗位操作室,浴室、食堂等生活辅助设施,车间主配电室等应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间留有合理的间距;操作室不得设在压力容器上方或附近,应留有间距。

6.1.3 物料平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平衡计算应以冶金石灰产量需求、原料理化指标、产品质量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工作班制等条件为计算基准;

2 物料损耗应至少包括贮运、水洗、筛分、焙烧等过程。

6.1.4 主要生产系统工作班制,应根据生产要求和外部条件确定,并宜符合表6.1.4的规定。

表6.1.4 主要生产系统工作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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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作班制按每班8h计。

6.1.5 生产车间检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修用低压照明电源及电焊机电源和检修用起重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

2 起重设施的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或需同时起吊的组合件的重量确定;

3 起重机轨顶标高及其他起重设施的设置高度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升高度和吊运的要求;

4 设备、管路的布置不应影响检修起重设施的运行和物件的起吊;

5 根据不同设备的安装、检修、清洗及更换的需要,应设置检修或堆放场地,留有安装检修需要空间或设备外运检修通道;

6 采用多层厂房时,吊装孔应设在各层同一位置,起吊设备应设在顶层;吊装孔位置宜设在进出设备的大门附近,吊装孔尺寸应大于设备或部件500mm,不宜小于2000mm×2000mm;吊装孔应至少有两侧能同时进行吊装作业;吊装孔应设盖板或安全护栏;

7 多层厂房吊运各楼层上的设备时,可在顶层设悬臂起重梁;起重梁挑出屋檐距行列线不应小于1500mm,并应在顶层的墙上开门,门宽不应小于2000mm,同时应采取保护操作人员的安全措施;

8 设备检修用地面积不宜小于最大件放置面积的2倍及其他拆卸零件所需面积,并应设有操作面积;设备检修用地应在起重设备活动范围内,不宜斜吊。

6.1.6 通道、地坑、平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内,人行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m,通向一个操作点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通道净空高度不宜低于2.2m;

2 地坑尺寸应满足安装和检修的需要,净空不宜小于800mm,并应采取防水及排水措施;

3 高处作业场所和高处运行的设备,宜设作业和检修固定平台。

6.1.7 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布置不应影响运输、通行及采光;

2 多种管道宜共架布置,并利用建(构)筑物敷设;

3 管道上应设控制阀、减压阀及压力表;

4 管道穿屋顶时应有防雨措施;

5 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的管道不应穿过仪表室、变配电室、风机室、办公室等。

6.1.8 寒冷地区宜扩大保温范围,并应采取生产时气路、油路、水路畅通的措施,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海拔高度大于1000m时,电动机及设备轴承等订货应满足特殊要求;盐雾地区时,设备及钢构的防腐应满足要求。

6.1.9 转运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空间应满足设备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2 应设置从顶层经各层到底层的楼梯;

3 站内设备周边应设置走行通道,通道应满足通行安全要求;

4 站内移动带式输送机走行范围四周应设置安全栏杆;

5 站内宜设置检修用起重设备及检修电源,并宜设吊装门或吊装孔,吊装孔应设盖板或防护栏杆;

6 各层富裕面积较多时,无用区域不宜设置楼板;

7 转运站可跨在道路或铁路上方;

8 严寒地区转运站应封闭并设置采暖设施,通廊应保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