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设备与管道

Ⅰ 酸液净化系统

5.3.1 酸液净化系统设备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酸泵、搅拌器等的电机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绝缘等级不应小于F级;

2 仪表及执行机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5.3.2 酸液输送泵、酸液回流泵、泥浆泵等泵组应设置备用泵。

5.3.3 沉淀罐宜采用立式锥底的结构形式。

5.3.4 酸液冷却换热器宜设置备用。

5.3.5 压滤机材质应满足酸液的耐腐蚀要求。

Ⅱ 混酸再生系统

5.3.6 酸储罐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储罐宜采用耐HF和HNO3的不低于D470树脂级别的玻璃钢材质;

2 玻璃钢储罐的防腐抗渗内层厚度不应小于4mm。

5.3.7 焙烧炉设备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壳材质,高温区宜采用不低于800H级别的高镍不锈钢,中温区宜采用不低于316L级别的不锈钢;

2 燃烧室的内衬宜采用刚玉质捣打料、高铝轻质隔热砖、陶瓷纤维板;

3 炉底部位宜采用高铝砖砌筑。

5.3.8 预浓缩器壳体宜根据温度条件分别采用不锈钢316L、聚偏氟乙烯(PVDF)、玻璃钢(FRP)等材质。

5.3.9 吸收塔、洗涤塔、喷淋冷却塔、氧化塔、液滴分离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收塔上部宜采用改良性聚丙烯(PPH)材质,下部宜采用聚偏氟乙烯或玻璃钢(PVDF或FRP)复合材质;

2 洗涤塔、喷淋冷却塔、氧化塔及液滴分离器宜采用改良性聚丙烯(PPH)、玻璃钢(FRP)等材质。

5.3.10 废气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壳及叶片宜采用不低于不锈钢316L等级材质,应设置叶片冲洗装置;

2 应设振动检测、轴温检测装置。

5.3.11 脱硝装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脱硝装置宜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法脱硝工艺;

2 脱硝装置宜设置尾气热回收装置。

5.3.12 耐酸泵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耐酸泵过流部件宜根据不同条件选用聚偏氟乙烯(PVDF)、改良性聚丙烯(PPH)、碳化硅等材料;

2 机械密封宜设置机封冷却水。

5.3.13 酸枪宜采用不锈钢316L衬聚四氟乙烯(PTFE)材质;喷嘴可采用陶瓷、碳化硅等材质。

5.3.14 混酸再生站内的管道材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废酸、再生酸、漂洗水等介质管道,以及酸罐的通气管、排污管根据温度、压力等工况宜采用改良性聚丙烯(PPH)、聚偏氟乙烯(PVDF)、玻璃钢(FRP)、钢衬聚偏氟乙烯(ST/PVDF)等材质;

2 预浓缩器前的烟气管道宜采用不低于不锈钢316L材质;预浓缩器后的烟气管道宜采用改良性聚丙烯(PPH)、聚偏氟乙烯(PVDF)材质;

3 金属氧化物粉输送管道宜采用碳钢管,弯头宜采用内衬耐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