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顶层设计
- 新闻记忆:新闻实践与理论探索
- 农文成
- 1599字
- 2021-04-25 17:02:20
——四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向纵深推进,离不开法治护航。实现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奋斗目标,落实好全面深化改革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顶层设计,需要法治提供全方位保障。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贵州加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顶层设计,第一条就制定《条例》的目的指出:“为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发展。”深刻阐明了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意义。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进入示范区建设的关键时期,以及努力实现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深刻变革期,无论是统筹社会力量推进民族地区发展、平衡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利益,还是调节民族地区社会关系、规范各民族同胞社会行为,都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全面深入开展,这也是确保贵州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民族工作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开拓创新,从实际出发,顶层设计要缜密、政策统筹要到位、工作部署要稳妥。”作为地方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探索,《条例》不仅是贵州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而且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手段提高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的制度保障,有利于促使各个方面履行和遵守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一个有质量、让各族人民共享幸福的示范区,是《条例》制定出台的应有之义。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称赞为“民族团结典范”的贵州,尽管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要看到,以往的成绩,存在着发展不平衡、推进不稳定、不可持续等问题,各族人民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期待更高。法治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压舱石”,也是推进示范区建设的“重武器”。
从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措施,统筹研究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再到第五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从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需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上,作出了全面的系统安排和部署。
同时,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已成为贵州发展的短板之一,《条例》第十二条专门要求:“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向民族地区倾斜,专项转移支付按照规定直接分配到民族地区。”与此同时,《条例》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和法律适用的原则精神,结合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际,对自治州政府依法行使并充分享有设区、县的市级政府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进行了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财政等方面的职权。自治州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土地等方面的规划,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条例》直面问题、聚焦问题,发挥法治调和鼎鼐的作用,把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推动民族地区团结进步事业的关键来安排,有利于从根本上破解民族地区的发展壁垒。
舟楫相配,得水而行。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建设,与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都是对多民族贵州民族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共同推动贵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稳步前进。
(《贵州民族报》2015年5月,合作者:杜再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