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案件法律规范理解与典型案例
- 徐伟红
- 4203字
- 2021-04-30 18:58:13
第六节 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认定标准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的经济实力的认定标准
《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数较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为非作恶, 欺压、残害群众; (四)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 称霸一方,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经济基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资产; 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资产; 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等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 同时也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为保证组织内部的运作, 增强犯罪实力, 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同时, 经济实力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向主流社会渗透、发展壮大的资本。
(一) 一定经济实力的概念及认定
经济实力是指掌控经济资源并随时为己所用的能力。[13] 根据2015年《纪要》的规定, 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 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2项的规定, “一定经济实力”的取得方式应具备“有组织性”的特点。也就是说, 无论是违法所得还是利用违法所得进行合法投资获得的资产, 都应当是通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联的行为或方式获取, 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 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 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为此, 2015年《纪要》对“一定经济实力”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 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外。同时还规定, 只要是有组织地获取的经济利益, 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 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主动将个人或者家庭资产中的一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 其个人或者家庭资产可全部计入“一定的经济实力”。因为这些资产也属于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 但数额明显较小或者仅提供动产、不动产使用权的除外。
(二) 一定经济实力的规模或数额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是区别一般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 凡是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犯罪集团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认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不能一般性地明确具体的数额标准, 也不要求存在现实的经济实体或特定规模, 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以支持其组织活动, 即可认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行业利润空间存在较大差异,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 不能对经济实力的规模或数量设定绝对值。
关于经济实力的规模或数额, 2009年《纪要》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司法实践的复杂性, 没有明确规定“一定经济实力”的数额标准。 2015年《纪要》认为, 由于《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虽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却可以反映出涉案犯罪组织的发展成熟程度。针对司法实践中, 对“一定的经济实力”问题理解较为随意的情况须进行规范。根据调研并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其他多方面因素后, 2015年《纪要》规定: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 ‘经济实力’ 在20—50万元幅度内, 自行划定一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而2018年出台的《指导意见》认为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 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 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经济实力的强弱是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而且客观上证明经济实力来源、数额的证据很难收集, 因此, 不应对此问题予以量化。
本节相关依据
《刑法》第294条第5 款;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典型案例评析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傅某威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4]
【基本案情】
1992年左右, 傅某威从技校毕业后到衡阳市某烧碱厂工作, 通过接触“混社会”人员, 傅某威逐渐产生通过带领一帮兄弟“混社会”使自己出人头地、迅速发家致富的念头, 傅某威遂于1998年左右纠集被告人刘甲、朱某军、罗某卫、王某强、王某军等人“歃血为盟”, 为了通过帮人打架、 “了难”的方式赚钱, 建立自己的势力, 傅某威经常组织上述人员到健身房进行体能训练, 为了扩大影响和在“混社会”的人员中树立名头, 傅某威购买了枪支和刀械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向“混社会”的人员逞强斗狠, 傅某威将枪支和刀械等凶器交由朱某军统一保管。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傅某威为首, 以打架斗殴等暴力性犯罪为主的犯罪组织。
以傅某威为首的犯罪组织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暴力特征明显。该组织为增强实力, 先后购买枪支、刀具等凶器安排专人保管, 并组织部分成员到衡东县的山上试枪。为了便于统一指挥“小弟”、快速反应, 被告人刘乙租赁房屋供其手下“小弟”们集中食宿, 随时候命; 为逞凶斗狠、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了难”, 动辄纠集十几人甚至几十人持刀枪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该组织成员非法持有枪支、刀具等犯罪工具, 先后实施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14起, 致2人死亡, 5人轻伤, 2人轻微伤。如1998年, 刘甲等人持刀枪抢劫, 致死1人; 同月, 傅某威带领刘甲等人持刀枪参与衡阳市××市场聚众斗殴, 致死1人, 多人受伤; 2003年, 正在服刑的傅某威为报复其管教干部而安排人员将其打伤; 2005年, 傅某威发话要教训蔡甲, 其手下“小弟”在衡阳市××城堡发现蔡甲后即持刀将蔡甲砍成轻伤; 同年, 唐某平为与刘某平争夺衡阳市××城工程而纠集几十人持刀枪与刘某平、刘某红等人进行火拼, 致3人轻伤; 2008年, 傅某威对高利贷借款人谭甲未按时还款不满即安排刘乙带人去教训谭甲, 刘乙遂带蒋某清等人持刀将谭甲砍伤等。
为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 在2003年, 傅某威凭借其在“混社会”时挣下的名声, 利用服刑期间外出劳动之机承接××公司的土方工程, 获利10万元。通过非法发放高利贷、聚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钱财, 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如2006年8月至2009年期间, 被告人李某国在衡阳市××假日宾馆等地多次组织人员以赌“三公”或者赌“斗牛”的方式聚众赌博, 并从中抽取“水子”牟利, 共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后将其中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如2004年, 傅某威从广州以2万元的价格购得2支自制转盘式猎枪等。 2008年, 傅某威交给刘乙5000元, 安排刘乙去教训谭甲。刘乙租赁房屋供其“小弟”们统一食宿并支付“小弟”们的生活费用等。 2010年,傅某威安排刘乙及其“小弟”向谭某友追逼高利贷, 事后为奖励刘乙等人, 为刘乙等人在衡阳市某某专卖店每人买了一套衣服, 还安排刘乙等人去广东番禺旅游等等。
以傅某威为首的犯罪组织多次进行聚众赌博、强揽工程、非法发放高利贷攫取巨额钱财、危害社会, 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强的心理威慑,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以傅某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衡阳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傅某威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于2013年3月9日作出 ( 2011) 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 傅某威等人对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 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傅某威及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经济实力方面, 傅某威并未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来支持该组织活动。一审判决认定傅某威通过犯罪活动聚敛巨大的经济财富, 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这一认定不符合事实。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傅某威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傅某威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称霸一方, 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有组织地通过聚众赌博、强揽工程、非法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钱财, 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并将其中的部分钱物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综上, 以上诉人傅某威为首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傅某威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人傅某威上诉, 维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 衡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傅某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评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资产; 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资产; 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等方式获得一定数量的经济利益, 同时也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的能力。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 称霸一方的基础。为保证组织内部的运作, 增强犯罪实力, 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 经济实力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向主流社会渗透、发展壮大的资本。因此, 经济基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
本案中, 以傅某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称霸一方,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有组织地通过聚众赌博、强揽工程、非法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钱财, 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 并将其中的部分钱物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综上, 以傅某威为首的犯罪组织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