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给予处罚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冉某、骥某、廖某醉酒后寻衅滋事案

【案情】冉某、骥某、廖某是某公司同事,一日3人同去参加婚宴,酒宴后均酩酊大醉。3人行至某服装市场附近时,向一名外地货车司机挑衅,3人将司机拽下车后乱打一通,司机无奈报警。没想到,当110民警到达现场后,3名醉汉又与民警厮打起来,还咬伤了一名民警,随后民警将闹事者扭送到派出所,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他们。酒醒后,3名醉汉才发现自己在派出所里,对自己的行为均后悔不已,但仍然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评析】冉某、骥某、廖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是有责任能力的,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在醉酒之前应当能预见醉酒之后的行为,所以不能以醉酒为理由免除法律的制裁,因此公安机关对本案中的冉某、骥某、廖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第2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公安机关约束醉酒的人时可以使用约束带和警绳,不能使用手铐、脚镣。约束的程度,以不伤害醉酒人为原则。约束过程中,应严加监护,一旦酒醒立即解除约束。公安机关在约束的同时,应尽快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或由他们将其领回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