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行政法篇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它不仅规定了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的结构形式等基本宪政制度,而且以最高规范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和表述,如公民有平等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劳动、休息、受教育的权利等。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公民只有充分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才能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经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行政相对人应当自觉遵守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以行政法为依据,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篇旨在通过案例对宪法和几部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进行简单介绍,帮助读者了解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应当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