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解所认可的证据可以在以后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吗?

现实困惑

程某有一儿一女,在程某去世以后,他们便因遗产纠纷诉讼到了法院。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大程认为其父亲在生前赠给小程很多东西,其中包括数处房产,所以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应该适当照顾下自己。但是小程对大程的说法不予认可。诉讼陷入了僵持阶段,于是法院便对案件进行调解。小程为了达成调解协议,承认父亲在生前确实赠给自己很多财产。但是最后调解还是以失败告终,大程便以小程已经亲口承认父亲曾经赠与其财产为由,要求法院采纳这个证据给自己多分财产。请问,小程在调解时认可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吗?

律师点评

调解过程中所认可的证据不得在以后庭审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也就是说,小程所认可的父亲赠与其财产的事实不能在庭审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而要达成调解就必须双方让步,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为了达成调解而承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但是,如果调解失败后,该证据还能用于庭审中作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的话,就会让当事人在调解中瞻前顾后,双方都不敢承认事实,调解就无法进行了。因此,法律禁止将当事人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在以后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这是法律公正的体现,也是保证调解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特别提醒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达到平息争端的目的,往往不得不作出一些让步。当然,这种让步不能作为对自认者不利的事实加以采用,不然的话,诉讼的当事人都会对自认产生一种顾忌的心理,从而不利于案件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