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指定监护,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现实困惑

小王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大王在省会城市工作,经济条件还不错。据此小王原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他的哥哥大王做他的监护人,并通知了大王。大王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十几天后,大王接到通知,被监护人小王与邻家孩子打架,需要赔偿对方五百元。但是,大王认为小王还有姐姐、爷爷、奶奶等亲属,要让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所以想要变更监护关系。大王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呢?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指定监护的问题。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就本案而言,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而这些组织可以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之间选择。但是,如果对指定监护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大王应该向小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

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但是监护纠纷这类案件有其特殊性。这类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能够更好地查清事实,同时也使案件的审理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