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现实困惑

肖某驾驶货车在一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与直行的万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万某当场死亡。公安部门的酒精检测结果为肖某0毫克/100毫升,万某128毫克/100毫升;车速检测万某为81千米/小时。公安部门根据检验结果认定,此案万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肖某所驾车辆没有给直行的车让道是次要原因。万某亲属提出巨额赔偿,肖某不服事故责任认定。那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责任。本案中,肖某、万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交管部门考量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肖某有确凿证据证明事故责任认定确实有错误,可以申请事故处理部门改正,或者向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诉,又或者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在诉讼中一并解决。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读

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上基本的归责原则,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它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