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重新检查、鉴定?

现实困惑

张某驾驶一辆普通客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葛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张某受伤住院治疗。张某在抢救过程中因器官衰竭死亡,其尸检结果表明张某的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无关,张某家人表示不服鉴定结果。那么,他们是否可以要求重新检查、鉴定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检查、鉴定报告时,如果对检查、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查、鉴定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但是,当事人针对检查、鉴定结果只能有一次申请重新检查、鉴定的权利,即如果当事人对重新检查、鉴定的结果仍存在异议,也不能再次申请重新检查、鉴定。本案中,张某家人可以申请一次重新鉴定。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法律解读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但为了防止当事人权利的滥用,保证纠纷解决的效率,重新检验、鉴定只能申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