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开除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有部分女职工更视“怀孕”为保护伞,自我行事,我行我素。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公司经营困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将其开除。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工作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还是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