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 常廷彬 叶昌富
- 968字
- 2021-05-12 17:51:52
12.人民法院可以吸收公众参加案件审理吗?
权威解答
本问题涉及陪审制。所谓陪审制,是指审判机关吸收审判员以外的公众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它是一项具体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均有规定。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由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以案说法
李某诉王某专利侵权一案中,某法院考虑到案件涉及专利技术,便依法邀请懂技术的张某作为人民陪审判和审判员李某、柯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张某不宜作为审判长。问:王某的异议是否成立?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其在审判中与审判员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但是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因此,本案中让人民陪审员担任审判长的做法是错误的,王某的异议成立。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3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第1、2、3、4、5、6、7、8、10、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