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哪些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即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了补充规定:(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案说法

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经常吵架。2010 年6月,被告黄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押送某劳改农场服刑。原告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方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本案中,被告黄某被监禁,不在其住所地居住,原告方某不宜向黄某原住所地法院起诉,也不宜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而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方某应当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方某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9、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