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哪些案件适用专属管辖?

权威解答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以案说法

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分析: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约定了两个法院,且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约定是无效的。刘某与大江房地产公司因房屋面积发生纠纷,该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刘某应向房屋所在地丁县法院起诉,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此案属专属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33、34、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