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管辖法院确定后,能否随确定管辖事实的变化而改变?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管辖恒定。所谓管辖恒定,通俗地说就是起诉一旦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该法院就有管辖权,而且诉讼过程中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何种变化,该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都是不变的。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以案说法

2004年3月,家住B市河海区的郑某向陈某居所地的B市阳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借款1万元。阳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4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某住所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而在2004年5月,陈某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普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问:在此情况下,郑某诉陈某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分析:本案起诉时,由阳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后,被告陈某的居所不断发生变化,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此案应由阳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而不应进行移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38、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