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权威解答

公益诉讼,是指在公共利益被侵犯时,有关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以保护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的提起、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个人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还有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需要法律作进一步明确。

第二,公益诉讼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至于何谓“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公共利益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垄断、不正当竞争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侵害、破坏、浪费公共设施等国有资产的案;社会保险案件;其他可诉公益案件。

第三,管辖法院。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裁判。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案说法

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当事人不适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的机关和组织,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另外,岛屿不具有当事人能力,不具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因此,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环境保护法》第5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4、285、286、287、288、289、290、2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