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证据是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权威解答

质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围绕着证据的证明能力及其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辩驳的诉讼活动。经过当事人互相质证、辩论,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以案说法

唐某租赁了广安大厦一楼经销家具,2008年春节期间,二楼的水渗漏至一楼唐某经销的家具上,造成家具不同程度地受损。唐某多次找二楼甲公司交涉但未果,唐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果表明,甲公司的房间内并无自来水管,楼房渗水系隔壁厕所内的水管渗漏所致。开庭审理时,法院未将勘验笔录当庭出示,也未让当事人进行质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勘验是正确的,但是,未当庭出示勘验笔录,并进行质证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勘验笔录虽然由人民法院制作,但其性质上仍属于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1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