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聋哑人能否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权威解答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向法院作证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须具备如下条件:(1)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作证能力,即正确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但是,需要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在我国,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一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如精神病人。二是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如了解案件情况,应辞去委托后,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三是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出庭义务有例外,在下列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二,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出庭作证应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以案说法

贾某与甄某素有积怨,2008年11月8日,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贾某眼睛被打伤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8000元。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甄某赔偿经济损失。两人厮打时,只有一个上过5年聋哑学校的聋哑人夏某在场看到。庭审中,贾某指控自己的眼睛受伤是甄某所致,而甄某声称自己从未动手,是贾某不小心摔倒,被地面上的石头碰伤,故不同意赔偿。经贾某请求,法院传唤夏某出庭作证,夏某通过手语和动作,证明是甄某将贾某打伤,其证言与贾某的陈述基本一致,法院予以采信,判令甄某赔偿贾某经济损失9000元。问:聋哑人能否作证?

分析:本案中,夏某虽是聋哑人,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证人的资格。首先,夏某是亲历案件事实的人,了解案件事实发生的全过程。其次,夏某能够正确表达意志,只不过表达的方式为手语等肢体语言。夏某作为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且其证言能够与贾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对其证言予以采信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72、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7、118、119、1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