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案件中,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的,该如何处理?

权威解答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事实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二是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包括承认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主动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对于第一种陈述,需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第二种陈述,一般称为自认,具有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的效力,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陈述的显著特点是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一方面,当事人是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案件的亲自经历者,最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胜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一般都会站在自身的立场上,陈述对自己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其陈述往往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有时甚至会扭曲或者掩盖事实的真实情况。因此,对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以案说法

张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某日,张某向陈某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车位,陈某碍于二人多年交情,未让张某出具借条。一年后,陈某因急需用钱,遂向张某索要借款,张某称暂时无钱,拖几天再还。但一拖再拖,半年过去了,陈某见张某无还款意愿,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陈某在法庭上陈述了借款的事实,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张某在陈述时,明确承认了向陈某借款的事实,并称自己之所以不还钱是因为暂时无偿还能力,无钱可还。问:如何认定张某、陈某二人所作的陈述?

分析:本案中,张某、陈某双方在诉讼中,都对案件事实作了陈述,但同是当事人的陈述,产生的法律效力却完全不同。陈某对借款事实的陈述,因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小。张某对借款事实的承认属于对自己不利事实认可的陈述,构成了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由于张某的自认,使张某对借款事实的陈述成为免证事实。也就是说,虽然陈某对其主张的事实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但法院必须对该事实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110、1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