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存在什么法律障碍?

(1)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此规定,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情况下,若其他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都希望购买该股权且他们的购买条件又是同等的,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购买该项股权。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同等条件下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受让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同等的,该对价既包括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附加条件。因此,在认定“同等条件”时,不能仅考虑转股价款是否相等,还应考虑其他附加条件是否相同。

第二,章程设置了例外情况,遵从该约定。章程未对优先购买权作例外规定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方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章程对优先购买权另有规定的,只能按章程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风险

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优先权另作规定,该股权在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便发生转让的,其他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在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权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可能引发股权争议。

(4)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及法律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鉴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首先遵守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章程无约定的,则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通知其他股东,以免发生股权转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