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融资常见法律问题实用问答
- 梁轶主编
- 657字
- 2024-10-29 16:51:04
20.受让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有什么风险?
(1)存在无法获得股权的风险
收购方在受让股权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其规定在符合如下条件时,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此法处理。因此,当股权转让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股权转让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依《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股权,收购方丧失受让的股权,只能依法向原股东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或按照约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2)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