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公司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吗?

(1)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决议时,该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项决议的表决,而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提供担保。

(3)为了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审查股东会同意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文件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效力性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担保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也有观点认为第十六条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担保合同应属有效。为了谨慎起见,债权人在涉及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时,应当审查并取得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否则,可能面临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并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