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359字
- 2021-05-08 19:39:31
(六)实地察看时的具体程序性要求
1.实地查看主体不得少于两人。
首先,从行政法的程序角度来讲,对于实体事项的审查,一般要求能有两名以上人员。其次,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两名以上人员查看比较合适,其中至少1名应为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查看人员应对查看对象拍照留存,填写实地查看记录。
2.核对查看登记材料并赋予申请人或代理人异议权。
查看记录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核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
另外,实地查看的结果之一有可能是不予登记,这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因此,应当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有异议或者局部签名的,查看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对现场查看的照片以及记录应当归档,如果有必要,登记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查看。
3.存在利益冲突的查看人员应当进行回避。
这无疑是为了确保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