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问答
- 李显冬 王梦茹编著
- 409字
- 2021-05-08 19:39:31
(三)公告的相关程序
公告期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登记机构应当将已刊登的公告作为登记资料一并留存,留存资料应当能清晰显示刊登的媒体或公告场所。如果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集体组织内的指定场所进行公告。
如果是依职权登记的情形,即依职权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权利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登记机构按下列流程处理:登记机构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作出书面答复;登记机构对异议事项和申请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当事人;申请人与其未提交书面答复的,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其申请事项不予登记并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